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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林雨蓁
被 告 楊筑媗
徐永旭
李偊榛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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