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交附民,33,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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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李霞英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被 告 增豐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津
被 告 葉木田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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