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交附民,41,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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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黃春玉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饒金銘
被 告 劉國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1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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