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交附民,58,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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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林月英
吳宛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陳柔竹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114 號),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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