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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建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509、4769、5136、6895、7048、7384、7664、13387 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2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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