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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永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8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建宏告訴被告許永吉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雙方調解成立,告訴人林建宏於104 年10月5 日具狀撤回對被告許永吉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此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林建宏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
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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