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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悅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杜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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