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審易,499,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壬賀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緝字第16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 8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麗麗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蕭壬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蕭壬賀係新竹後備指揮部所屬之後備軍人,並設籍在新竹縣竹北市○○街000巷00弄0號,明知身為後備役之軍人,負有準時報到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且其為精誠甲字231504號、編號0369號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至新竹縣湖口鄉○○路 0段00巷00號長安營區報到,而上開教育召集令於103年5月14日送達其上開戶籍地,業由蕭壬賀之父親蕭錫勳代收後再於103年6月初某日轉達蕭壬賀之配偶再轉交予蕭壬賀本人。

詎蕭壬賀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指定日期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以上。

三、處罰條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