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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刑事
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應補充更正為「陳錦勇犯竊盜罪,共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部分漏未記載「均累犯」之文字,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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