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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錦源
被 告 凌佛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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