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訴,130,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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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純章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66號、第1612號、第3600號、第5171號、毒偵字第6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純章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加重竊盜、強盜、過失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4年5 月11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於103 年6 月17日假釋期滿後,旋自103 年10月5 日起即再犯本件多起竊盜、加重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104年5 月1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雖被告坦承竊盜、加重竊盜、過失傷害、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惟否認強盜犯行,然依卷內事證、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為利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並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嗣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查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自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或其他法定撤銷羈押之事由。

再衡諸被告犯罪情節重大,且所涉犯竊盜、加重竊盜罪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4 年8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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