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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鎵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鎵鈴於民國105 年1 月31日下午1 時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關西鎮博愛路15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新竹縣關西鎮中豐路1 段路口,欲左轉中豐路1 段時,適有林鈺騏騎乘車號000-000 號機車沿中豐路1 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被告莊鎵鈴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逕自左轉,且林鈺騏亦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而同有過失,雙方因而發生碰撞,造成林鈺騏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及多處顏面骨骨折、下巴撕裂傷及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莊鎵鈴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莊鎵鈴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莊鎵鈴與告訴人林鈺騏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林鈺騏於106 年1 月23日具狀撤回對被告莊鎵鈴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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