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交附民,36,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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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尤志丞
魏靖樺
被 告 卓立烜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62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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