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易,509,2016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秋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經被告自白犯行,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向秋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向秋華前曾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9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上訴高等法院,經該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1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又因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4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再因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7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復因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上開㈠至㈣案件,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0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2 年7 月2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餘殘刑7 月又22日,嗣因假釋期間更犯他罪,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上開殘刑,並於104 年9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向秋華仍不知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3月21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段00號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因其另案為警將其逮補後,經獲其同意於105 年3 月24日11時40分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向秋華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向秋華之自白。

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A000000 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4月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號)。

三、論罪科刑:

㈠、所犯罪名: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㈡、累犯: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觀察、勒戒及追訴處罰,猶不知警惕、悔改,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並考量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施用次數、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坦白承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