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易,930,2018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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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宜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 頁之第2 行所載「106 年1 月16日、同年月23日」應更正為「104 年1 月16日、同年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 頁之第2 行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形,依第1 頁之犯罪事實所載時間、第2 頁之證據所載日期及卷證資料形式觀之,即可推知原記載「106 年」為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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