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盛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盛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萬盛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萬盛宏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24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61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1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3號、103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