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訴,238,2016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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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8號
105年度易字第322號
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議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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