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訴,324,2016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財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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