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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9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程瑋
選任辯護人 許民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程瑋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程瑋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285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坦承分別有於案發時間到案發地點,並持菜刀要求被害人盧廷禹、許芊妤交出金錢之行為,惟否認有強盜之犯意,辯稱僅是收取保護費,僅構成恐嚇取財罪等語,仍屬否認本案犯行,惟有證人即被害人盧廷禹、許芊妤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曾詠傑、黃義銘於偵查中之證述、並有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扣案之菜刀1 把等證據可資為證,因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被告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2 次加重強盜犯行之犯罪時間密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6 年1 月12日、同年3 月12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罪嫌,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盧廷禹、許芊妤於警詢、偵查證述綦詳,並有證人曾詠傑、黃義銘於偵查中之證述、及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扣案之菜刀1 把等證據可資為證,堪認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一般人犯重罪後,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較高,國家刑罰權確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有相當理由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犯為加重強盜之犯罪,並係於夜間在短短10數分鐘內,連續對2 家電子遊藝場店員實施強盜行為,該等行徑對社會危害甚鉅;
且被告於前案經鑑定結果認被告有重覆的衝動破壞或自殺行為,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危險行為(見本院病歷資料卷),於本案中經本院送請精神鑑定結果認被告長期受到器質性精神病及多重藥物濫用影響,有重複衝動控制不佳,破壞或自傷行為,近年更有加劇情形(見本院卷第132 頁),衡諸比例原則,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與必要仍繼續存在,從而,本件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6 年5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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