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附民,153,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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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翁景賢
黎佳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被 告 陳倍松
曾頴川
上列被告曾頴川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38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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