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侵附民,18,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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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 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
詳卷附代號與姓名對照表)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代號0000-000000 號女子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均詳卷附代號與姓名對照表)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戴明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4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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