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侵附民,20,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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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宥均律師
被 告 張立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5 年度侵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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