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侵附民,25,2016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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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0000-000000號 (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號之父(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號之母(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張瑞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等件(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妨害性自主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等一案,其中妨害性自主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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