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原交訴,2,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思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0506 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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