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易,403,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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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40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元昌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慧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罪,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理 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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