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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瑩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081、6336、6785、6916、7958、7979、8230、9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瑩德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瑩德因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期間內為多次同型態之竊盜犯罪,並有數次酒後騎車之公共危險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5 年9 月2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
因經濟狀況不佳,欲繳納房租以及無代步工具,故為本案竊盜犯行,且其於短期內為多次同型態竊盜犯行,是以確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從而本院認被告受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5 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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