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竹交簡,365,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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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交簡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佳宜於民國105 年8 月5 日凌晨1 時許至同日凌晨5 時許,先後在新竹市中正某PUB 及新竹市北大路「錢櫃」KTV 飲用VSOP洋酒及百威啤酒,其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凌晨5 時多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故意,自北大路「錢櫃」KTV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其於同日凌晨5 時44分騎乘前揭機車行經新竹市○○街00號前,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檢,警方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氣,故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55毫克,進而查獲上情。

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陳佳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6 至8 頁、第19至21頁)。

㈡警員吳明軒製作之偵查報告1 份(見偵卷第5 頁)。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見偵卷第12至13頁)。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核被告陳佳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案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並考量被告係在位於新竹市北大路上之「錢櫃」KTV 內飲用酒類後,自該處騎車欲返回其位於新竹市中正路之居處之動機與目的;

又兼衡被告飲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

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本件被告酒後駕車於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

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以被告行為時年已24歲,依其社會經驗,應當知悉政府已廣加宣傳酒駕行為已加重刑罰下,仍違犯刑律,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

惟念被告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且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並審酌被告自述其從事服務業,每月收入約2 萬元,尚須扶養3 歲之未成年女兒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5 、20頁)等一切情狀後,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㈢緩刑: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於飲用酒類後騎乘車輛行駛於道路上致罹刑章,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本院衡酌其尚為初犯,信其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併審酌政府近年來已經強力宣導不得酒後駕車、尊重他人及自己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被告輕忽於此,猶於飲酒後駕駛車輛,為使被告得以確切知悉其所為之負面影響,促使其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並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知所警惕,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 萬元,以勵自新(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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