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聲,1494,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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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韋清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9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韋清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清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韋清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係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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