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聲,1503,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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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亦程
(現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護管束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亦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蔡亦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脫逃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104年5月27日及105年7月7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3月及3月確定,於104年5月28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1月4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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