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聲,1514,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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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宏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徐宏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101年3月26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8年6月確定,於98年7月2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1月8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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