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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陳麗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麗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麗絲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麗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均傳、拘無著,遂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以105 年竹檢坤執憲緝字第902 號發佈通緝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02 年刑保字第140號)、各1 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1 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3 月11日竹檢坤執憲105 執1053字第6745號1 份、送達證書2 份、執行筆錄1 份、拘票1 份、警員林泊佐105 年4 月17日報告書1 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4 月12日竹檢坤執憲105 執1053字第9804號追保函1 份、送達證書1 份、具保人即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稽。
且具保人即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出入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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