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保帆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保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保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6 年4 月6 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