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附民,161,2016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林榮檉
被 告 江山禾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18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3號詐欺一案,就告訴人林榮檉告訴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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