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附民,242,2016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陳昱錡
被 告 許綾恩
上列被告許綾恩因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54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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