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附民,50,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王尚勇
被 告 陳志勲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1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志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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