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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欣慧
鄭清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877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二人相互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二人均業已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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