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單禁沒,57,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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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89號,偵查案號: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含袋毛重零點伍參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零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於105 年7 月31日上午7 時55分許,在新竹縣○○鎮○○里0 ○00號旁鐵皮屋內,查獲被告張世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5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因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335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

而本件扣案之透明晶體1 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5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2公克,保管字號:105 年度安字第532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卷第54頁;

又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此有該公司於105 年8 月1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1 紙(見毒偵字卷第58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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