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單禁沒,58,2017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世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 106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陸貳陸壹公克、零點叁伍陸玖公克、零點柒陸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 105年10月16日21時許,在被告郭世偉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住處內,查獲被告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毒偵字第2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郭世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毒聲字第 4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6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毒偵字第2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

而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6261公克、0.3569公克、0.7608公克,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安字第2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5年度毒偵字第2137號卷第6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1月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同上偵查卷第65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