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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95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陳家欣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彥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陸包(驗餘純質淨重共計貳拾點柒壹陸玖公克)、K 盤壹個、刮板壹個、電子磅秤貳個、分裝袋陸包,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彥廷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9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5 年7 月4 日晚間,在新竹市○○路○段000 號之「笑傲江湖KTV 」地下停車場,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1 公克700 元之代價,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0公克後,即意圖供己施用而自斯時起持有之,並於同年月5 日間攜至新竹市○區○○街00號4 樓金沙旅館1007號房內存放。
嗣於同年月6 日凌晨2 時許,經警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緊急搜索,當場扣得施用剩餘之愷他命3包(驗餘純質淨重總計20.7169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家欣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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