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易,393,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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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國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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