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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黃晏緹
被 告 林嫈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72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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