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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2號
第13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進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刑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郭進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自民國106年7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於同年8月31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經被告提起上訴,本院將全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嗣於106年10月12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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