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1189,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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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守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守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守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胡守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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