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1199,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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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嘉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至附表編號1 所示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5 千元部分,非屬本件聲請範圍,仍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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