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1311,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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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常佩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常佩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常佩榮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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