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574,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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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長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長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陳長宗因傷害、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年3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4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5月16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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