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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長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列舉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列舉式■因■片語■(常用案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判處有期徒刑__年__月確定,於■日期轉換■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日期轉換■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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