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柏承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邱建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度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柏承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邱建暐詐欺等案件,經依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5年刑保字第13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黃柏承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並由被告本人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收受,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
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警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
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保函及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檢察官106年執字第916號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
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