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610,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梁順億
被 告 蕭志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順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刑字第一○五○○一六六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梁順億因被告蕭志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1050016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指定1 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後,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執行拘提及囑托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

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1 月23日竹檢貴執憲105 執5787字第002310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4 月12日竹檢貴執憲105 執5787字第010206號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而為新竹地檢署通緝中,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