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錦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錦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錦雲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錦雲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係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